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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文珍等武治国、鲁文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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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76号
  • 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文珍等武治国、鲁文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文珍;武治国;鲁文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76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程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明,系该公司清收部科员。    被保全人:鲁文珍,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武治国,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鲁文杰,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鲁文珍、武治国、鲁文杰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6,455.2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执保1076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田桂兰、葛玉昌在玛纳斯县房地产管理所、玛纳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全国车辆管理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保全人鲁文珍、武治国、鲁文杰在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06,455.2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鲁文珍在中国农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06,455.2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鲁文珍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06,455.2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鲁文杰在中国农业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9274(实际冻结3,922.01元)银行存款206,455.2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鲁文杰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乐土驿支行尾号4031(实际冻结1,263.39元)银行存款206,455.2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武治国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7417(实际冻结105.11元)银行存款206,455.2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武治国在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支行尾号0773账户(实际冻结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支行尾号6077账户(实际冻结11.7元)存款206,455.2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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