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某、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22民初17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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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民初1737号之一案件名称
曲某某、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曲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2民初1737号之一原告:曲某某,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原告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鲁1422诉前调935号民事裁定,将被告王某某名下的******室(产权证号:******)予以查封。原告曲某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依法予以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曲某某已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也准许原告曲某某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某某名下的******室(产权证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爱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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