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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时群、叶曙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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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404号
  • 案件名称

    杨时群、叶曙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杨时群;叶曙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杨时群,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被执行人叶曙光,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杨时群与叶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2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曙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时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叶曙光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时群货款90000元,并赔偿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90000元基数和年利率7.2%计算的利息损失;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叶曙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2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叶曙光名下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叶曙光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6011.42元,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4月9日、9月23日进行扣划;针对前述案款,其中的325.28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用上缴国库,剩余的55686.14元作为案件执行款项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4月28日、9月26日发放申请执行人;发现车牌号为湘F×××××的长安牌车辆、湘F×××××的大众牌车辆、湘F×××××的东风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叶曙光名下,本院均于2021年8月16日进行查封,其中的湘F×××××的长安牌车辆处于报废状态,前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发现位于湖南省平江县安定镇中黄村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叶曙光名下,本院进行查封过程中,根据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前述不动产属于农村宅基地,且无产权证号,无法进行处置。2021年9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进行调查。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叶曙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杨时群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到位55686.14元,剩余尚未执行到位标的34313.86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叶曙光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时群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2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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