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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付奎、史学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726民初3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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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517号
  • 案件名称

    杜付奎、史学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浦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杜付奎;史学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726民初3517号 原告:杜付奎,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史学清,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原告杜付奎与被告史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和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1日,被告史学清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微信转账凭证为证。2020年9月30日,被告出具一张借条。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但被告一直没有归还。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已于多年前就认识,2018年8月间,被告史学清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用于其经营,2018年8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被告。事后被告在2019年10月11日的微信聊天中承诺于年前归还,但到期后被告仍未归还借款。2020年9月30日,原告前往被告住处催款,因被告无钱归还,而由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借条出具后,被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微信转账、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因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未约定借期,被告可以随时归还,但经原告催讨后被告承诺归还的,应信守承诺,到时仍不归还的,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因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的,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因本案所涉借贷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仍适用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史学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付奎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史学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东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胡施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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