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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进福与北京安吉雨辰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初23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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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初23264号
  • 案件名称

    吴进福与北京安吉雨辰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吴进福;北京安吉雨辰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23264号原告:吴进福,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北京安吉雨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13号五层F8533。法定代表人:赵勤。原告吴进福诉被告北京安吉雨辰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吴进福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进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进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进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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