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林发、邓金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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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277号案件名称
蔡林发、邓金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蔡林发;邓金秀;吴超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277号原告:蔡林发,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原告:邓金秀,女,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列峰,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超,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原告蔡林发、邓金秀与被告吴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蔡林发、邓金秀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林发、邓金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林发、邓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4元,减半收取2582元,由原告蔡林发、邓金秀承担。审 判 员 李小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方 芳代理书记员 丁 璐校对人:丁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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