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民、米若彤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5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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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5923号案件名称
李保民、米若彤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保民;米若彤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5923号申请执行人:李保民,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米若彤,男,199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保民与被执行人米若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提高执行效率,该案合并至(2021)皖1602执5465号案件中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02执59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勇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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