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庭章、张家界玖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1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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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1856号案件名称
卢庭章、张家界玖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卢庭章;张家界玖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熊恩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1856号原告:卢庭章,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颖,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乐,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家界玖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QB02T82,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月亮湾花园二期CD区5栋1-F1303。法定代表人:吕仕顺。被告:熊恩伟,男,白族,1985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卢庭章与被告张家界玖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熊恩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卢庭章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卢庭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庭章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卢庭章负担。审 判 员 向金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淑珍书 记 员 赵李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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