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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白志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5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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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5279号
  • 案件名称

    刘学、白志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学;白志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5279号申请执行人:刘学,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白志波,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夏盐池县。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与被执行人白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5月18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103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执行义务,本院依法决定限制其高消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白志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3执52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小庆审 判 员 冯志雄审 判 员 于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代 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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