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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洁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泸县五通新桥医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7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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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72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泸州洁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泸县五通新桥医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泸州洁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泸县五通新桥医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7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泸州洁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友谊街20幢4号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073458XN。法定代表人:庄善政,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住所地泸县百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0521089899111Y。法定代表人:胡方权,院长。申请执行人泸州洁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本院(2020)川0521民初31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泸州洁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泸州洁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有部分医疗器械。因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涉及案件较多,本院对其财产一并在(2021)川0521执1314号案件中予以处理,本案债权在该案中参与分配。2.查明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其银行账户已销户。三、查明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法定代表人胡方权目前因犯罪尚在服刑期间,其投资修建的泸县五通新桥医院的房产因是违法修建,未办理产权手续,且泸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泸县国土资罚(2013)27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87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845平方米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1687平方米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0610元。因此该房产不能处置。四、已对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推选的代表,申请执行人泸州洁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7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州洁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履行(2020)川0521民初318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泸州洁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非审判员 舒 婉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端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7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泸州洁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友谊街20幢4号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073458XN。法定代表人:庄善政,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住所地泸县百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0521089899111Y。法定代表人:胡方权,院长。申请执行人泸州洁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本院(2020)川0521民初31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泸州洁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泸州洁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有部分医疗器械。因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涉及案件较多,本院对其财产一并在(2021)川0521执1314号案件中予以处理,本案债权在该案中参与分配。2.查明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其银行账户已销户。三、查明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法定代表人胡方权目前因犯罪尚在服刑期间,其投资修建的泸县五通新桥医院的房产因是违法修建,未办理产权手续,且泸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泸县国土资罚(2013)27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87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845平方米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1687平方米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0610元。因此该房产不能处置。四、已对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推选的代表,申请执行人泸州洁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7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州洁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履行(2020)川0521民初318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泸州洁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泸县五通新桥医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非审判员 舒 婉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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