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昌泽、纪国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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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1167号案件名称
奉昌泽、纪国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奉昌泽;纪国付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奉昌泽,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纪国付,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申请执行人奉昌泽与被执行人纪国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湘112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奉昌泽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纪国付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2日传唤被执行人纪国付,传唤未果。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奉昌泽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27日至祁阳县潘市镇对被执行人纪国付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出具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明。于2021年9月1日、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后向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阳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21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纪国付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纪国付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7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麟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冯华斌书 记 员 邹梦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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