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廖继勇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5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545号
  • 案件名称

    廖继勇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廖继勇
  • 案件缘由

    故意杀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545号罪犯廖继勇,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三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0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继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缴纳一万元,本次缴纳四千元)。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8310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991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29年9月9日止。后又因其确有悔改表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本院先后于2012年10月23日、2015年3月31日、2016年9月29日、2018年11月30日,分别作出(2012)穗中法刑执字第6169号、(2015)岳中刑执字第566号、(2016)湘06刑更1404号、(2018)湘06刑更1178号刑事裁定,对其共减刑四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0月9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廖继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4828分。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廖继勇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六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廖继勇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廖继勇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继勇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罪犯廖继勇系暴力犯罪,且财产刑履行比例较低,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继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杨 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