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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国、王治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7执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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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执1429号
  • 案件名称

    王小国、王治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小国;王治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7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国,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王治勋,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关于王小国与王治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7民终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撤销宜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7民初2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宜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7民初2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被告王治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小国借款本金10778.5元及利息2756.9元,同时支付自2019年1月25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因王治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小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5446.38元,本院已扣划5446.3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王治勋无房产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王治勋无公积金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王治勋名下无车辆信息。5、查明被执行人王治勋名下无证券信息。6、查明被执行人王治勋名下无保险信息。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我院于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治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治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5446.38元,本案债权尚余8292.02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治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小国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曹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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