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亚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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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873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亚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马亚飞;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873号 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与XX路XX中心XX楼XX楼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峰,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马亚飞,男,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亚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亚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亚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美云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静 202108027873XXXXXXXXXXXXXX85171981030611XXXXXXXXXXXXXXXXXX20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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