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楚峰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3财保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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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财保584号案件名称
长沙楚峰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长沙楚峰物流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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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财保584号申请人:长沙楚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回龙铺镇金玉村金玉乡镇工业集中区玉塘路东18号。法定代表人:赵海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波,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凤辉,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申请人长沙楚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申请人长沙楚峰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长沙楚峰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长沙楚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茜匀书 记 员 邓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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