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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伟、金华市朗朗铝合金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87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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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872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建伟、金华市朗朗铝合金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建伟;金华市朗朗铝合金有限公司;张小君
  • 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8721号之一申请人:陈建伟,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高飞,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华市朗朗铝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王坦社区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8EX3P87。法定代表人:张小君,经理。被申请人:张小君,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申请人陈建伟与被申请人金华市朗朗铝合金有限公司、张小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建伟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金华市朗朗铝合金有限公司、张小君价值35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金华市朗朗铝合金有限公司、张小君价值350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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