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勇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30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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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3062号之一案件名称
石勇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石勇刚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3062号之一被执行人:石勇刚,男,苗族,1998年7月9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服刑于常德市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02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勇刚有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文红审 判 员 刘国英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正浩书 记 员 龚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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