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石勇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306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306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石勇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石勇刚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3062号之一被执行人:石勇刚,男,苗族,1998年7月9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服刑于常德市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02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勇刚有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文红审 判 员 刘国英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正浩书 记 员 龚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