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吉延丰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恢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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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恢2104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吉延丰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吉延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恢210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路二路1636号中联重科泉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2337XJ。法定代表人苏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娜娜,女,汉族,公司员工,住。被执行人吉延丰,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延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而被执行人吉延丰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于2015年8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岳执字第02598号案件立案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11日,本院以(2016)湘0104执恢192号恢复执行,于2016年11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5日以(2017)湘0104执恢205号恢复执行,于2019年5月26日终结执行。2021年9月2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吉延丰名下车牌号为云L×××××的中联牌大型汽车,及被执行人吉延丰名下位于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的房屋(产权证号:洱房权证茈碧湖镇字第××号)、土地{证书号:洱国用(2010)字第××号}。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吉延丰名下上述车辆、房屋及土地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吉延丰名下车牌号为云L×××××的中联牌大型汽车两台的查封;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吉延丰名下位于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侧房屋(产权证号:洱房权证茈碧湖镇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吉延丰名下位于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侧土地{证书号:洱国用(2010)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徐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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