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邓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5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4522号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邓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邓支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4522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699号金融中心大厦B座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6520154G。负责人:张缨,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楠,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支军,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邓支军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3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陈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宋丽芹书 记 员 周 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洪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6执2463号 下一篇 左志祥、方巨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03执36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