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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明、吴贺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2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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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2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玉明、吴贺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玉明;吴贺明;郭宪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259号之一原告:王玉明,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吴贺明,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郭宪会,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原告王玉明与被告吴贺明、郭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玉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50元由原告王玉明负担。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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