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明、吴贺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2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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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25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玉明、吴贺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玉明;吴贺明;郭宪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259号之一原告:王玉明,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吴贺明,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郭宪会,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原告王玉明与被告吴贺明、郭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玉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50元由原告王玉明负担。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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