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孝峰、黎光于等黄兢儀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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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2131号案件名称
刘孝峰、黎光于等黄兢儀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孝峰;黎光于;黄兢儀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2131号原告:刘孝峰,男,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所甘肃省宁县。 原告:黎光于,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黄兢儀,男,汉,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孝峰、黎光于诉被告黄兢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刘孝峰、黎光于在本院依法通知缴纳诉讼费用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孝峰、黎光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富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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