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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孝峰、黎光于等黄兢儀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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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2131号
  • 案件名称

    刘孝峰、黎光于等黄兢儀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孝峰;黎光于;黄兢儀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2131号原告:刘孝峰,男,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所甘肃省宁县。    原告:黎光于,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黄兢儀,男,汉,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孝峰、黎光于诉被告黄兢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刘孝峰、黎光于在本院依法通知缴纳诉讼费用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孝峰、黎光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富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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