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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江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03执86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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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603执86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车江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车江坤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03执863号之二被执行人:车江坤,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被执行人车江坤的罚金一案,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桂060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车江坤应交罚金25万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报告无财产情况,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对被执行人车江坤名下银行存款账户进行额度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车江坤名下有银行存款5667.2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另查询到被执行人车江坤名下有宝马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鄂F×××××,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号:F71420】,但在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查封时,车辆已转出,无法查封;再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共执行到位5667.21元,尚余罚金244332.79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沈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梁恒镇书 记 员  李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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