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3刑初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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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刑初1096号案件名称
黄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梅孝松;黄红彬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3刑初10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启东市。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1)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宝山区石太路XXX号宝石饭店内就餐期间,酒后至该饭店2号包房内闲坐、同在包房内就餐的梅孝松(另案处理)因不满被告人黄某某言语不文明,责其离开,并用啤酒泼其面部,被告人黄某某遂对泼酒水。后梅孝松又投掷空酒瓶砸中黄左额致受伤流血,被告人黄某某遂对扔空酒瓶,未能砸中。经旁人劝解,梅孝松欲离开现场,但被告人黄某某为泄愤,再次投掷未开封的酒瓶砸中梅孝松左眼眶部并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梅孝松因外伤致左眼眶下壁骨折合并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其左上颌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其左面部裂创、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部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黄某某因当日离开现场,放弃进行验伤。2021年7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 婷书记员 管胜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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