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61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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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6132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肖柳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6132号之一被执行人:肖柳,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本院与肖柳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刑初114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427.25元,并依法上缴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刚审判员 权普庆审判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婉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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