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54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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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54059号案件名称
李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54059号原告:李凌,男,1978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负责人:夏云平,总经理。原告李凌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凌负担。审判员 顾天翔书记员 郝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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