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建新、刘沛华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保3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保313号案件名称
文建新、刘沛华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文建新;刘沛华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保313号申请人:文建新,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申请人:刘沛华,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申请人文建新与被申请人刘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文建新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沛华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文建新出具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118591919202100009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沛华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520元,申请人文建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洪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迪炼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