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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开来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民初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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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民初1337号
  • 案件名称

    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开来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开来物流有限公司;清镇市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1337号原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697532276M,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创业中心206-12室。法定代表人:粟顺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勇,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云龙,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金开来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6884042055,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路52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华,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镜蓉,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镇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百花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鸣明,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元,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开来物流有限公司、清镇市人民政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2916.37元,减半收取计131458.19元,由原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晓珊审 判 员 邹爱玲审 判 员 邓禹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覃桢榕书 记 员 陈晓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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