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袁飞祥、郴州市泰锋酒店管理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恢34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恢3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袁飞祥、郴州市泰锋酒店管理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袁飞祥;郴州市泰锋酒店管理咨询顾问有限公司;郴州市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恢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飞祥,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郴州市泰锋酒店管理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西街(陈家巷三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周俊。被执行人:郴州市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西街陈家巷小区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187879288N。法定代表人:尹正明。申请执行人袁飞祥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泰锋酒店管理咨询顾问有限公司、郴州市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1002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措施。二、2021年4月,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三、2021年4月,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已被多个法院多个案件查封,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郴州市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郴州市的房产(产权证号:71××36、71××37),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止。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2021年4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8月,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六、2021年9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63995.3元[其中含判决主文已确定金额62604.3元(其余另计)、诉讼费1391元],执行费860元,合计64855.3元,已执行10264元,尚有54591.3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辉丽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荣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