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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凤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18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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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18415号
  • 案件名称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凤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陈凤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8415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凤仙,女,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建翀,执行董事。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凤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弘韬审 判 员  刘 畅人民陪审员  陈 洁书 记 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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