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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11民初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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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11民初763号
  • 案件名称

    李志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志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11民初763号原告:李志祥,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龙山和苑A栋4号门面。负责人:林帅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巧俐,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志祥与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志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修车费9930元、医疗费60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6530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31日20时50分,原告驾驶湘E×××××从恒大华府地下车库西门进入80米处的垃圾场十字路口与地下车库右向行驶的湘E×××××汽车相碰撞,致使对方车内有人受伤,两车受损严重。地下车库交通标识不明确、未设警示、指引等标所,且恒大物业私自非法建设垃圾场,遮挡车辆行驶视线,致使驾驶员无法判断右方来车,导致事故发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出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因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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