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11民初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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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11民初763号案件名称
李志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志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11民初763号原告:李志祥,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龙山和苑A栋4号门面。负责人:林帅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巧俐,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志祥与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志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修车费9930元、医疗费60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6530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31日20时50分,原告驾驶湘E×××××从恒大华府地下车库西门进入80米处的垃圾场十字路口与地下车库右向行驶的湘E×××××汽车相碰撞,致使对方车内有人受伤,两车受损严重。地下车库交通标识不明确、未设警示、指引等标所,且恒大物业私自非法建设垃圾场,遮挡车辆行驶视线,致使驾驶员无法判断右方来车,导致事故发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出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因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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