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怀化尹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执恢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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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执恢29号案件名称
湖南创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怀化尹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创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怀化尹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达新;刘晓环;陈飞兵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创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49号湘域中央花苑2栋3301房,组织机构代码57861843-X。代表人:田洪文,该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慎,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林,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怀化尹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洲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68033057-1。法定代表人:刘晓环,该公司副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达新,男,汉族,1938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刘晓环,男,汉族,1943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陈飞兵,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湖南创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被执行人怀化尹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达新、刘晓环、陈飞兵合同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2012)怀中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创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创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怀中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湖南创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瑞明审 判 员 郑 康审 判 员 何志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黄渊发书 记 员 田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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