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水琳、李亚辉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5民初5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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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5民初541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水琳、李亚辉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炎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黄水琳;李亚辉;张晓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5民初541号之一原告:黄水琳,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被告:李亚辉,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张晓红,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告黄水琳与被告李亚辉、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因原告黄水琳提供被告李亚辉、张晓红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本院通知其补充提供被告李亚辉、张晓红明确送达地址,原告黄水琳未提供。本院不能确定两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水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60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至开庭前交纳),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本案属驳回原告黄水琳起诉,原告黄水琳不需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黄水琳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余 勤书 记 员 王 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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