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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正军、张博闻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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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469号
  • 案件名称

    谢正军、张博闻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谢正军;张博闻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469号申请执行人谢正军,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张博闻,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谢正军与被执行人张博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121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张博闻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正军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博闻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6日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博闻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买卖信息、收益性保险信息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博闻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经向申请执行人谢正军了解,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博闻的下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5日,被执行人张博闻应执行的标的包括支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70000元(逾期利息另计)、诉讼费525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目前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敏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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