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平、姜小红诉株洲大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12民初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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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2民初1624号案件名称
孙平、姜小红诉株洲大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孙平;姜小红;株洲大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2民初1624号原告:孙平,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浙江省云和县人,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红,女,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住浙江省德清县。系原告孙平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姜小红,女,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住浙江省德清县。系原告孙平之妻。被告:株洲大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南江南路。法定代表人:罗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渡华,男,1957年9月18日生,汉族,上海市人,系被告公司法务经理,住上海市南汇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孙平、姜小红与被告株洲大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两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平、姜小红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442.48元,减半收取721.24元,由原告孙平、姜小红承担。审判员 宋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文 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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