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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龙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浙0502刑初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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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502刑初529号
  • 案件名称

    杨东龙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东龙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502刑初529号 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东龙,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21)20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东龙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21日1时56分许,被告人杨东龙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长安路为民路路口处时,执勤卡点民警示意停车检查,被告人杨东龙并未停车接受检查并继续向前驶离执勤卡点,后被执勤卡点前方民警及时拦停。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数值为100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杨东龙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东龙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东龙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杨东龙拘役二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杨东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东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东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东龙无证醉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东龙驾车冲卡并抗拒检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东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燕 二Ο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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