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昌、范治中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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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080号案件名称
李振昌、范治中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振昌;范治中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080号原告李振昌,男,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范治中,男,194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昌诉被告范治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昌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振昌承担。审判长 刘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颖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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