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先林、陶永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9执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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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执571号案件名称
申先林、陶永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申先林;陶永莲;张明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9执571号申请执行人:申先林,男,1964年5月9日出生,苗族,居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陶永莲,女,1967年3月4日出生,侗族,居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明新,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申先林与被执行人陶永莲、张明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湘1229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陶永莲、张明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于2021年9月1日首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陶永莲、无存款,无证券,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张明新存款另案冻结,无证券,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陶永莲、张明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陶永莲,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均无登记信息,张明新不动产、收益类保险进行查询,均无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另案冻结。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陶永莲、张明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先林未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陶永莲、张明新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申先林借款100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0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9执57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小泉审判员 罗 琦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禹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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