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胡晓娟、宁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2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251号
  • 案件名称

    胡晓娟、宁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胡晓娟;宁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3251号移送执行人:宁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晓娟,女,200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关于宁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追缴被执行人胡晓娟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18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了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到被执行人胡晓娟家中调查被执行人的家庭及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700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再次启动执行程序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鹏审判员 陈卫卫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涛书记员 黄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