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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鹿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苏03民辖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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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辖147号
  • 案件名称

    安某、鹿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安某;鹿某1;梅某;鹿某2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辖147号原告:安某,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鹿某1,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梅某,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鹿某2,女,199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原告安某因与被告鹿某1、梅某、鹿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安某诉称,201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xxxx年xx月x日订婚,先后交付彩礼141001元,购买五金(金戒指、金手镯、金手链、金吊坠、金耳钉)一钻花费52504元(沛县老凤祥花费48504元、周大福花费4000元),以婚姻为由索取财物59000元,索取归属男方礼金27000元,于××××年××月××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期间多次回娘家居住,于2021年5月中旬搬回娘家居住,后经中间人协商返还彩礼相关事宜,被告拒不返还,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为维护原告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返还彩礼141001元、五金一钻52504元;返还以婚姻为由索取的财物共计59000元;返还收取归属男方礼金27000元,合计27950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安某系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安某系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确保裁判公正,本案宜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任礼光审判员 宋新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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