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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彩球、卢余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3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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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民初3157号
  • 案件名称

    章彩球、卢余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章彩球;卢余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3157号 原告:章彩球,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三门县。 被告:卢余伟,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三门县。 原告章彩球与被告卢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章彩球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彩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章彩球负担。 审判员卢小挺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马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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