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彩球、卢余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3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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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民初3157号案件名称
章彩球、卢余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章彩球;卢余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3157号 原告:章彩球,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三门县。 被告:卢余伟,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三门县。 原告章彩球与被告卢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章彩球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彩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章彩球负担。 审判员卢小挺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马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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