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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其威、欧阳双全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湘12民辖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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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民辖52号
  • 案件名称

    刘其威、欧阳双全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其威;欧阳双全;会同县鹏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辖52号原告:刘其威,男,汉族,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欧阳双全,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会同县鹏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西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喜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刘其威、欧阳双全与被告会同县鹏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会同县鹏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鹏程公司)于2003年3月7日登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阳喜堂(即欧阳喜堂)。公司股东有欧阳喜堂、刘其威、欧阳双全三人,注册资本90万元。2004年12月6日,三原告将持有鹏程公司的股份转让给陈代虎等六人,但陈代虎等人受让股份后一直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约。原法定代表人欧阳喜堂等三股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陈代虎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会同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2016)湘1225民初353号、636号、640号民事判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2民终803号民事判决,已经解除陈代虎等人的股权转让协议。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陈代虎等人不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被告公司原始股东欧阳喜堂、刘其威、欧阳双全的股东身份合法有效。三股东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相关程序于2018年4月10日召开了全体股东会议,会议一致通过由欧阳喜堂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代表本公司履行职务。2021年2月6日,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和公司法的规定,对被告鹏程公司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工商登记变更后,被告公司股东为欧阳喜堂、刘其威、欧阳双全三人。同年2月21日,被告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议,一致通过选举欧阳喜堂为公司执行董事,决定由欧阳喜堂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修改了《公司章程》。3月7日,被告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一致通过免去陈代虎法定代表人职务,陈代虎持有的本公司印章作废,并登报向社会公示。综上所述,工商部门已经将被告公司股东进行了变更登记,现合法股东为欧阳喜堂、刘其威、欧阳双全。陈代虎不再是公司股东。而且被告公司股东会议一致通过选举欧阳喜堂为公司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请求确认执行董事欧阳喜堂为会同县鹏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会同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欧阳喜堂、欧阳双全、刘其威等人在本院所涉诉讼案件多达十余起,本院超过半数以上的审委会委员直接承办或参与审理过涉及欧阳喜堂、欧阳双全、刘其威等人或会同县鹏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且欧阳喜堂、欧阳双全、刘其威对于本院的院领导及法官有极大的抵触情绪。该案还牵涉到登记为会同县鹏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陈代虎,而陈代虎对本院审理涉及到其本人的案件有颇多偏激看法。本案不宜由本院管辖,以免造成当事人的不满情绪,怀疑本院不公正审理本案,且当事人均要求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报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本案原告、被告均申请该院回避,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同时原被告双方在该院案件较多,并对该院有较大抵触情绪,该院不便于行使管辖权。为公正处理此案,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炳生审 判 员 肖光申审 判 员 蒲少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道柳书 记 员 刘虹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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