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常州市德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02民初4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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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民初4537号案件名称
李敏、常州市德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敏;常州市德安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2民初4537号原告:李敏,女,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理人:于歧良(系李敏之父),男,1955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波,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德安医院,住所地常州市丽华北路157号。法定代表人:张杰辉,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逸,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敏诉被告常州市德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敏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德安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809元,减半收取1404.5元,由李敏负担。审判员 陈廑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隽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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