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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常州市德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02民初4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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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民初4537号
  • 案件名称

    李敏、常州市德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敏;常州市德安医院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2民初4537号原告:李敏,女,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理人:于歧良(系李敏之父),男,1955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波,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德安医院,住所地常州市丽华北路157号。法定代表人:张杰辉,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逸,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敏诉被告常州市德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敏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德安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809元,减半收取1404.5元,由李敏负担。审判员  陈廑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隽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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