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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亮、张健为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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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67号
  • 案件名称

    曾凡亮、张健为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曾凡亮;张健为;赵旭婷;蔡召坤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67号申请人:曾凡亮,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元,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健为,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赵旭婷,女,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蔡召坤,女,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申请人曾凡亮与被申请人张健为、赵旭婷、蔡召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4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健为、赵旭婷名下价值197622.9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冻结被申请人蔡召坤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账号:62×××77)。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杨郡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韩仲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67号申请人:曾凡亮,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元,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健为,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赵旭婷,女,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蔡召坤,女,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申请人曾凡亮与被申请人张健为、赵旭婷、蔡召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4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健为、赵旭婷名下价值197622.9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冻结被申请人蔡召坤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账号:62×××77)。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杨郡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韩仲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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