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利珍、王翠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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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449号案件名称
米利珍、王翠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米利珍;王翠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449号原告:米利珍,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被告:王翠敏,女,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米利珍与被告王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米利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米利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焦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肖 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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