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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齐蓬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125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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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1250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齐蓬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齐蓬涛;孙亚男;李伟伟;刘伯伦;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2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一期8F。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被执行人:齐蓬涛,男性,1989年0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被执行人:孙亚男,女性,1989年01月16日,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被执行人:李伟伟,女性,1969年02月03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被执行人:刘伯伦,男性,1993年0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被执行人: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渤海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孟金秀。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齐蓬涛、孙亚男、李伟伟、刘伯伦、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1)津0116民初70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齐蓬涛、孙亚男、李伟伟、刘伯伦、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蓬涛、孙亚男、李伟伟、刘伯伦、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租金157991.12元和留购款100元、逾期违约金、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1731元、保全费1310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齐蓬涛、孙亚男、李伟伟、刘伯伦、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齐蓬涛、孙亚男、李伟伟、刘伯伦、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查得被执行人齐蓬涛名下有牌号分别为鲁V×××××、鲁V×××××的汽车两辆,本院查得被执行人李伟伟名下有牌号分别为鲁G×××××、鲁G×××××的汽车两辆,本院查得被执行人李伟伟名下有牌号为鲁B×××××的汽车一辆,本院查得被执行人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鲁G×××××的汽车一辆;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关于本案的保全情况,已保全告知书为准,在此不再赘述。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164190.91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津0116民初7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2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一期8F。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被执行人:齐蓬涛,男性,1989年0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被执行人:孙亚男,女性,1989年01月16日,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被执行人:李伟伟,女性,1969年02月03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被执行人:刘伯伦,男性,1993年0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被执行人: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渤海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孟金秀。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齐蓬涛、孙亚男、李伟伟、刘伯伦、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1)津0116民初70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齐蓬涛、孙亚男、李伟伟、刘伯伦、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蓬涛、孙亚男、李伟伟、刘伯伦、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租金157991.12元和留购款100元、逾期违约金、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1731元、保全费1310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齐蓬涛、孙亚男、李伟伟、刘伯伦、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齐蓬涛、孙亚男、李伟伟、刘伯伦、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查得被执行人齐蓬涛名下有牌号分别为鲁V×××××、鲁V×××××的汽车两辆,本院查得被执行人李伟伟名下有牌号分别为鲁G×××××、鲁G×××××的汽车两辆,本院查得被执行人李伟伟名下有牌号为鲁B×××××的汽车一辆,本院查得被执行人寿光市汇鑫车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鲁G×××××的汽车一辆;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关于本案的保全情况,已保全告知书为准,在此不再赘述。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164190.91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津0116民初7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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