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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南桥镇将塘花炮制筒厂、林永川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恢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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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恢74号
  • 案件名称

    醴陵市南桥镇将塘花炮制筒厂、林永川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醴陵市南桥镇将塘花炮制筒厂;林永川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人:陈仕龙打印份数: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南桥镇将塘花炮制筒厂。法定代表人:吴亚军,厂长。被执行人:林永川,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南桥镇将塘花炮制筒厂与被执行人林永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醴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281执恢7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余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陈仕龙书记员 吴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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