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磊等郭西荣、李军、吴建梅、李美丽、孔维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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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316号案件名称
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磊等郭西荣、李军、吴建梅、李美丽、孔维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磊;郭西荣;李军;吴建梅;李美丽;孔维所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富蕴县文化东路63号219栋63号。 法定代表人:万风津,该公司理事长。 被执行人:康磊,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 被执行人:郭西荣,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 被执行人:李军,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富蕴县。 被执行人:吴建梅,女,1975年9月出生,住新疆富蕴县。 被执行人:李美丽,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孔维所,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磊、郭西荣、李军、吴建梅、李美丽、孔维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0)新432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需给付本金4445998.88元、利息1755250.9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标的较大,被执行人正在商议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3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 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库孜马西杰恩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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