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仁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421民初3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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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民初3120号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仁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善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仁林;浙江钻紧宝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任建华;任明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1民初3120号 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车站南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600914H。 法定代表人:潘民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澄,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仁林,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被告:浙江钻紧宝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陶庄镇陶中村陶家池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07359317T。 法定代表人:俞纪良。 被告:任建华,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被告:任明华,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仁林、浙江钻紧宝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任建华、任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邹林志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李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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