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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良、谭拥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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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686号
  • 案件名称

    王泽良、谭拥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泽良;谭拥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686号原告:王泽良,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静,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拥军,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王泽良与被告谭拥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泽良以被告谭拥军承诺清偿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拥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泽良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拥军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良撤诉。本案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王泽良负担。审 判 员  李 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飞兵代理书记员  周升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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