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肖梅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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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54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肖梅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肖梅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唐建军。委托代理人:唐佐。被执行人:肖梅花。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梅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湘102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梅花达成执行和解,因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现本院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2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周泽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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